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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債 務 人 洪鈺涵即洪靜瑩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7年3月至109年2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3.說明債務人與前配偶如何分擔債務人之子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並提出債務人前配偶鄧俊偉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說明其收入狀況。

4.說明債務人及債務人之子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3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說明是否有買賣上、市櫃股票或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7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7.說明債務人自107年3月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8.債務人之子之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9.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