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債 務 人 廖主恩代 理 人 趙興偉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7 年1 月至108 年12 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人所有。若其上設定抵押權,併應說明主債務人為何?目前擔保債務餘額若干?每月應清償數額若干?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5.債務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 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說明債務人自107 年1 月至108 年7 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9.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
10.債務人自108 年8 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11.債務人自陳自108 年8 月起每月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淨收入為新臺幣(下同)1 萬7,000 元等語。惟據最新出版之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所載,車籍為臺北市專職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月營業淨收入為2 萬9,629 元;車籍為新北市專職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月營業淨收入為2 萬5,531 元。
與債務人所陳數額差距過大,債務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若無法提出,應說明是否願意更正營業淨收入為上述金額?及一併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不願意,亦應說明原因。
12.債務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債務人應說明毀諾之原因及日期,並提出當年成立之協議書及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