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再審相對人 游松村
高志凱張世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定之聲明;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7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之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再審聲明,經本院於109年10月27日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5日生送達效力,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