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品諺法定代理人 陳胤文
洪士雯相 對 人 臺北市私立好來托嬰中心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知年相 對 人 黃詩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前誤載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前誤載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文首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前誤載為判決)之文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依首揭規定,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瓊雯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