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6號抗 告 人 洪媛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昭仁間請求聲明異議(清償提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提存法第2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