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6號抗 告 人 洪媛庭相 對 人 廖偉平法定代理人 廖若寧
廖志鵬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清償提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96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2月2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 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