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楊壹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敏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六號請求返還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109年度台簡抗字第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閱卷後,鈞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21日開庭筆錄與辯論內容事實有誤,為核對真實,故有聲請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核對筆錄內容有無錯誤,揆諸前揭說明,堪認其已敘明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既經准許,爰併就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應遵守事項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注意。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