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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7號聲 請 人 汪宜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依臻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准予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準備該案件之言詞辯論意旨狀,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之當事人,其敘明為準備言詞辯論意旨狀之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所為聲請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林大為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