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號抗 告 人 徐敏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昭仁間請求聲明異議(清償提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