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相 對 人 周宇凡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酌定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
9 年3 月31日所為109 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如附表之原裁定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湘美附表┌───┬─────┬───────────┬───────────┐│編號 │原裁定欄位│ 原裁定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頁數及行│ │ ││ │數) │ │ │├───┼─────┼───────────┼───────────┤│ 1 │案由欄 │…選任為「群偉」國際企│…選任為「偉群」國際企││ │(第1頁第6│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行至第7行 │,… │,… ││ │) │ │ │├───┼─────┼───────────┼───────────┤│ 2 │主文欄 │聲請人即「群偉」國際企│聲請人即「偉群」國際企││ │(第1頁第 │業有限公司… │業有限公司… ││ │10行) │ │ │├───┼─────┼───────────┼───────────┤│ 3 │理由欄二、│…被告「群偉」國際企業│…被告「偉群」國際企業││ │(第1頁第 │有限公司(下稱「群偉」│有限公司(下稱「偉群」││ │26行至第27│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 │行) │ │ │├───┼─────┼───────────┼───────────┤│ 4 │理由欄三、│…被告「群偉」公司之特│…被告「偉群」公司之特││ │(第1頁第 │別代理人… │別代理人… ││ │32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