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施昇佑相 對 人 辜瓊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6號(下稱第16號事件)受理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徵費用,聲請人前此已繳納訴訟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此經本院職權調取第16號事件核閱無訛,是聲請人前揭繳費即屬溢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