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16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街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然未預納聲請費,且經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以109 年度家補字第418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人卻逾期並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