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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衛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欲協助安裝瓦斯設備,並無傷人之舉或自傷意圖,爰請求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所謂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者;所謂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3 項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情緒起伏不定,並剪斷家中電線,經強制送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甲○○自109 年5 月起,現實感易受妄想干擾,近期因妄想趨於嚴重,會開始限制其母外出及行動,或強迫其母跪在祖先牌位前;109 年10月31日凌晨曾因其母通報警消人員到場,但甲○○情緒平穩未達強制要件而未送醫;109 年11月初有任意調整瓦斯開關,其母多次報警處理;109 年11月13日再因妄想而情緒起伏,開始出現怪異行為(剪斷家中電線),並限制其母行動,故由警消送至本院急診;因甲○○妄想明顯,屬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甲○○拒絕接受,爰自109 年11月13日起緊急安置。」有衛生福利部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可憑。復經該院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北部地區)審查許可,審查許可結果亦認:「甲○○近日受症狀干擾明顯,有開關瓦斯及干涉年邁母親之情事,有自傷及傷人之虞。」有審查會議記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可佐,則關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自屬合於法律規定。聲請人既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性,則審查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即無不合,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