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衛字第1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妄想症,一切都是聲請人之哥哥在聲請人面前或以LINE嗆聲請人留在臺灣的人都是魯蛇,小英總統是習近平的內奸,退休後會去做促統會會長,聲請人聽聞後很不高興才回嗆聲請人之哥哥,說其對聲請人洗腦失敗,聲請人並非妄想亦無傷害他人之虞。另二樓房東非法架設攝影機監視所有鄰居,欺負多位鄰居,聲請人認其行為跟習近平很像,所以說該鄰居被習近平收買,僅是打比喻,並非妄想,亦非要給該鄰居好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又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 聲請人前罹患思覺失調症,於民國109 年7 月11日因持續有嚴重妄想症(鄰居被習近平收買,認為哥哥是想殺死自己的大惡魔,在家揚言要殺害案兄全家,給鄰居好看,有傷害他人之虞)住院後,經於109 年7 月17日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住療之必要,惟遭聲請人拒絕,經進行強制鑑定認聲請人為嚴重病人,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遂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並經該部審查會審查決定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並符合同法第42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許可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為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申請,此有衛生福利部109 年7 月21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 90210366 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等件附卷可證,經核並無不合。
(二) 聲請人雖主張其無妄想症,然依上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之鑑定,聲請人為思覺失調症患者,病識感不佳,出院後未規則服藥,過去曾因症狀干擾持刀割傷案兄,109年7 月份起強緒起伏大,睡眠減少,誇大意念(覺得自己可以發明心靈控制器)、被害妄想(鄰居裝設監視器要謀害自己,案兄與習近平串通),揚言要殺害案兄全家,於109 年
7 月11日住院治療,配合度不佳,覺得醫師與柯文哲串通要偷走自己的計畫,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認定為嚴重病人,且有傷人之虞等情。又參酌本院詢問聲請人主治醫師古世傑意見時其表示,聲請人第一次住院時為聲請人同意,出院後情況變嚴重,認社區大樓監視器都在監視他,並認柯文哲、習近平要暗殺他,經聲請人哥哥與醫師討論後,認聲請人需強制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迄今,聲請人對醫師及護理人員也充滿敵意,並未好轉,認別人要暗算他,之前還有傷及醫護人員,認聲請人目前仍有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等語,可認聲請人前揭主張非可採。
(三) 綜上,聲請人經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且有傷害他人之行為之虞,則本件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以前詞置辯,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