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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衛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〇〇 住○○市○○區○○路000 號0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未有過精神病史,但相反地聲請人之父已有10多年的病史,其精神科醫師為臺北榮民總醫院副院長。至於大聲播放佛經,聲請人都控制在合法的夜間50分貝,再經過聲請人家與鄰居家之牆壁阻隔,一定遠低於合法分貝音量。且如有非法會有環保局檢測分貝音量開罰,聲請人從未遭環保局罰款,足見均在合法分貝範圍內。至於與父親爭吵推父親受傷,更是冤枉,聲請人從未罵過父親,遑論推父親,不知是否其妄想症發作,如真有推擠情事,也應有驗傷單佐證,才不會任憑其片面之詞,便將聲請人關在醫院裡,如若如此,往後只要其妄想症發作,是否皆可將任何人關在精神病院。事實上父親才是真正的家暴父,聲請人有其民國108 年2 、3 月頻繁家暴的錄音、錄影,當時聲請人有通報家暴,臺北市家暴中心有其家暴影音,去年聲請人出國旅遊8 個多月後回國,其又開始在000 年0 月間出現家暴傾向,甚至連門都拆等語,並聲明:請停止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 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 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 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 、2 、3項亦有明示。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遭強制住院,惟係伊父親有妄想症而構陷伊,且伊播放佛經均在合法音量範圍內,因認應停止對伊之強制住處。惟查,本院調取有關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紀錄結果,聲請人確因思覺失調症經嚴重病人通報強制住院,並送請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經兩位精神科醫師鑑定後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但因聲請人拒絕接受,故於109 年3 月19日起給予緊急安置,且該院精神科醫師二名親自診視後認為:「個案自104 年開始出現被害妄想,覺得別人要陷害自己,情緒起伏大,並曾怒罵三字經及攻擊他人行為,疑似有聽幻覺,跟家人表示會有鄰居跑到國外吵自己。今年從泰國返國後出現怪異行為,在家中會出現自言自語,自笑及干擾路人的行為。近日來個案持續出現被害妄想,並多次半夜在家中大聲放佛經干擾社區,警方曾多次到家中制止,但個案干擾行為仍持續。今日個案在家中仍持續有被害妄想、情緒激躁、自言自語等症狀,現實感不佳,符合嚴重病人的診斷。病人因上述症狀,以致於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無法使用或權衡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基於上述事實,茲認定為嚴重病人。保護處置建議為協助病人治療及其他處置,及全日住院治療。」,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等件在卷可憑,可見該院精神科醫師2 名親自診視後仍認聲請人符合嚴重病人,且因病識感不佳,急性精神病發作時不願就醫,並有推擠父親等行為,認有傷害他人之虞,故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且聲請人強制住院乙事,亦獲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強制住院暨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許可通過,有衛生福利部109 年3 月21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90210135號審查決定通知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強制住院審查結果說明書等件在卷可證。可見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核與上揭法文規定程序相符,尚無違誤。至於聲請人上揭主張,不僅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憑信。且據上揭審查決定通知書所載,聲請人對於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拒絕接受,顯見其病症明顯無病識感,且不願住院接受治療,則上揭審查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即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