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衛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在家中整理收藏之物,並無傷人之舉或自傷意圖,竟無故遭聲請人之母報警強制送醫,爰請求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所謂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者;所謂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3 項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0日出現攻擊家人之行為,經強制送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經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甲○○為思覺失調症患者,100 年左右發病,主要症狀為聽幻覺及幻想,曾多次住院治療,但出院後皆因缺乏病識感,無法規律服藥而再度發病。最後一次住院為108 年底,因暴力行為而被強制至松德院區住院,出院後仍因缺乏病識感而無法規律服藥。近月來開始出現怪異行為,會對著石頭跪拜,拿著水壺當電話講,對著畫像講話,自言自語及被害妄想,並會對其母出現言語怒罵,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109 年4 月22日因與其母發生衝突而欲攻擊,故由警消送至本院急診;因甲○○被害妄想明顯,頻繁自語,屬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甲○○拒絕接受,爰自

109 年4 月22日起緊急安置。」有衛生福利部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可憑。復經該院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北部地區)審查許可,審查許可結果亦認:「甲○○精神病症狀明顯,且有傷人之虞。

」有審查會議記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可佐,則關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自屬合於法律規定。聲請人既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性,則審查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即無不合。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