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9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5 月23日經強制住院於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然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情感性精神病患,於109 年5 月23日因持刀企圖攻擊家屬,有傷害他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為嚴重病人而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故由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於民國109 年5 月23日申請強制住院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許可等節,有衛生福利部109 年7 月14日衛部心字第1090022188號函附之審查決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經治療後已於000 年0 月00日出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顯見本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之事由業已消滅,聲請人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