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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 告 軒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天良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被 告 廖信夫

廖春嬌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租賃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參仟零肆拾元(計算式:店鋪每月租金分別為10589 元、11766 元,合計22

355 元* 12個月* 自民國110 年1 月1 日續約起之租賃期間4 年=000000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09 年度全字第155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調取之系爭店鋪租賃契約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案由:移轉租賃權等
裁判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