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8號再審聲請人 黃玫翎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黃子恆間聲請再審(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3日本院109 年度小上字第119 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李嘉慧法 官 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