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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8號原 告 謝戴惠貞

通通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韻羽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翔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990 元,尚應補繳8,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亦應一併補正委任狀到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