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2號原 告 A01法定代理人 王○○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被 告 陳○○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