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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請求係召開都市計畫會,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又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全部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全部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日期: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