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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古雨蓁

謝政錕古佳晏古恩綺謝月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被 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施乃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陸萬零肆佰捌拾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參仟零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附件:(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㈠、日據時期溪洲底段溪洲底小段440-1 番地(下稱系爭440-1番地)面積:0.0385甲,相當於373.4 ㎡。

㈡、起訴狀原證1 橘色標示區塊土地原屬地號:部分面積屬於系爭440-1 番地、部分面積於地籍圖上無地號記載(見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9 年9 月7 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097016774號函)。

㈢、系爭440-1 番地已浮覆並經編定地號之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595 地號土地)、面積159 ㎡。

㈣、起訴狀原證1 橘色標示區塊土地依現行資料可得推算面積之部分:373.4 (系爭440-1 番地面積)-159(系爭595 地號土地面積)=214.4㎡

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14.4 ㎡*29200元/ ㎡(系爭595 地號起訴時公告現值)=0000000元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