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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九江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緯原 告 廖祐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鄭瑞鳳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