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郭春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受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 萬3,65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