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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郭春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受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 萬3,65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