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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侯德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0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案由:專利權報酬爭議
裁判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