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 告 盧震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智信貸財務有限公司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