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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0號再審原告 葉小青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偉鳴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

7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再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再審之訴。㈠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2 、3 、4 款規定,以訴狀表

明對聲明不服之108 年度再易字第17號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有何再審之理由,及再審理由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並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該判決及就本案應為如何之判決之聲明。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預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本件再審之訴,程式既有上開欠缺,自應由本院裁定先命補正,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楊忠霖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