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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 告 洪健源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廖柔貽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