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7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歐陽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返還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
理 由按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
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 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 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自行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
50元,嗣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萬7144元,並命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疏未扣除其前已預納之上開裁判費,致聲請人信賴上開記載因而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繳納裁判費9250元等情,業經本院查核屬實,且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於同年月22日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