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 告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零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