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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 告 黃聖為被 告 斯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金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暨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此等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起訴聲明第2 項聲明係基於主張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法律地位而為請求,與上開第1 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無庸併算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