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 告 劉家宇被 告 洪秀鑫
洪瑋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1,
000 元(即標售案土地之決標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91
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