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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 告 吳倩蘋原 告 粟進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唯碩律師即被繼承人賴海岸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