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 告 吳倩蘋

粟進興被 告 杜唯碩律師即被繼承人賴海岸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 萬8,37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又原告聲明第二、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各為67萬3,849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95 萬6,071 元(即560 萬8,373 元+67萬3,849 元+67萬3,849 元=695 萬6,0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9,9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附表(即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⑴、1 (平方公尺)(即系爭453 地號土地面積)×158,000 (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453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 /30(即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10,533(元)。

⑵、132 (平方公尺)(即系爭454 地號土地面積)×176,163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454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 /30(即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1,550,234 (元)。

⑶、3.85(平方公尺)(即系爭692-1 地號土地面積)×87,800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692-1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5 (即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67,606(元)。

⑷、398 萬元(系爭692 地號土地及其上440 建號房屋,依仲介公司出具之估價證明所載之價額)。

⑸、以上小計:560 萬8,373 元(即1 萬0,533 元+155 萬0,23

4 元+6 萬7,606元+398 萬元=560 萬8,373元 )。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