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 告 張麗莉被 告 陳忠偉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即本院
109 年度司執字第41733 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