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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 告 蔡明翰訴訟代理人 吳沂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家渝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02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以原告前於本院109年度湖調字第447號事件中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扣抵,原告尚應補繳之裁判費為伍萬柒仟貳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