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 告 偉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智閎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俾利核定確認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