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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8號再審原告 何牧珉再審被告 國家安全局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6日108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暨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486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經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查本件再審聲明第1項雖請求廢棄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及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1486號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10頁),惟前開判決係本院對於相同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第二審法院已就該事件為本案判決,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即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規定參照),應認再審原告係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利益核定,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見原確定判決卷第23頁),依前開規定,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萬9,99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