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邦達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承保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0 保險契約所主張之保險金債權美金三萬八千三百三十二元零三分不存在」等語,依起訴日之民國一○九年二月七日之臺灣銀行公告外匯美金對新臺幣匯率一比三十點三七五為基準,經折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