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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易望誠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交易字第131 號過失傷害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對被告楊桂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105 號),被告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公訴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系爭刑事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 萬8,

00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