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震宏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吳俐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萬2,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