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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施林朗

施智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被 告 陳建男

林陳芳林阿永林福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訴請終止地上權,併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二者訴訟標的既不相同,訴訟目的亦非一致,惟其訴訟利益終不超出除去地上權範疇,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玖萬壹仟零壹拾元(即先核定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0 萬9458元、後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69 萬1010元後,以較高之769 萬1010元定之;見湖調卷第13、7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貳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