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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大家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原 告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被 告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被 告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被 告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 萬0,734 元(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詳如附件說明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附件說明:

一、訴之聲明第1 至3 項之標的價額均為原告所提附表所示各項土地現值金額之加總(見本院卷第13、33頁)。

二、又原告所提附表中,僅編號1 臺北市○○區○○段○○段00

0 地號土地,其價額已高達2,779 萬8,000 元(計算式:12萬3,000 元×226 〈土地面積〉=2,779 萬8,000 元,見本院卷第119 、150 頁)。

三、綜上,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1,047萬0,734 元定之。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