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9號原 告 周麗華
周麗娟周蔚婷周麗惠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周子懷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稱「派下權」,係指派下對於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亦稱為「房份」(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0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倘規約對此未規定,應以房份定之,而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祭祀公業周子懷之派下權存在,惟起訴狀未陳明原告所佔派下權比例,復未提出祭祀公業周子懷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周子懷總財產清冊所載總財產之價額為基準,按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