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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余宗豪

余秀慧余灜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被 告 余東楠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萬貳仟玖佰捌拾元【計算式:每坪36萬6000元×12.03 坪=440 萬2980元,見卷內建物登記謄本(應加計附屬建物面積計算坪數)及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