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6號原 告 林郁婷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韋毅、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