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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7號原 告 中正福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武哲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運勳等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訴請被告交付如附表所示文件,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參仟元後,尚餘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附表 │├──┬─────────────────────────────┤│編號│ 項 目 │├──┼─────────────────────────────┤│ │LED燈更換工程: ││ │①茂元光電照明設備(中庭戶外燈具8 組)65,000元 ││ 1 │②茂元光電感應式LED燈具128 組/燈泡72組,共190,050 元,分二││ │ 期各付95,025元 ││ │之招標、比價、合約、付款憑證、驗收單、保固書、發票。 │├──┼─────────────────────────────┤│ │油漆工程: ││ │①A 、B 棟84,000元 ││ 2 │②C 、D 棟84,000元 ││ │③B1(地下一樓)71,000元 ││ │④B2(地下二樓)84,000元 ││ │之公告、招標、比價、合約、付款憑證、驗收單、保固書、發票。│└──┴─────────────────────────────┘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