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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鍾鎮宇被 告 李有寬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繳裁判費4萬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萬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