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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陳蓮美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對被告郭添富、郭奕宏、郭秀菊、林桂芬、鄭芷宴、林孟楫、莊慶逢、陳嗣菱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原告業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暨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前起訴,應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應繳之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貳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調解所繳之聲請費壹仟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20-02-06